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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dbrokes立博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5/09/26 阅读:次  更新时间:2025-09-26


ladbrokes立博文件

南工校实〔2025〕1 号


关于印发《ladbrokes立博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苏科规范〔2024〕3 号)相关要求,加强学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统筹管理,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开放共享,进一步提升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水平与使用效率,对《南京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管理办法》(南工校资〔2019〕1 号)进行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工业大学

2025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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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dbrokes立博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 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 号)和《江 苏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  行)》(苏科规范〔2024〕3 号)相关要求,加强学校大型科研仪 器设备统筹管理,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开放共享,进一步提升全 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水平与使用效率,充分调动大型仪器 设备使用部门(单位)和使用人员的积极性,做好大型仪器设备 开放共享考核评价工作,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主要包括以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建设或购置用于我校教学科研活动的单台套价值在 40 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

第三条 以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本投入建设或购置的教学科研用大型仪器设备,符合条件的原则上都应当对外开放共享使用,安装实时数据采集终端,纳入南京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开放共享或纳入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的,须书面报请学校批准。

第四条 集团成立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董事长担任组长,人事处、教务处、科学研究院、团队建设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主要负责人



担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集团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和开放共享工作,研究审定公司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总体工作方案和相关管理办法,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监督开放共享基金使用,审批收费标准等。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议,负责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工作,负责建设和运行校级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负责审核各部门

(单位)开放共享设备收费标准,负责开放共享基金使用的具体核算和使用工作,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修和培训。承担全校大型仪器设备资源调查、考核评价等工作。负责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比和考核等。

第七条 各使用部门(单位)应确定一位负责人分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履行对所在部门(单位)开放共享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并按照学校实验技术人员定编办法合理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单位)应单独或联合成立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机构,鼓励二级单位建立开放共享服务平台,实现设备与场地相对集中、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第九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建立统一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收支账号,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管理。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的 10%归学校统一支配,10%用于校级开放共享基金,80%划拨给使用部门(单



位),委托所在部门(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划拨给部门(单位)的经费 70%可用于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实验耗材、水电支出费用、培训、差旅等(特殊设备经公司审核批准可超出此限额规定),30%可用于人员劳务、补贴或奖励(不允许超出比例使用),具体按照公司财务处、人事处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校级开放共享基金主要用于列支开放共享平台建设和大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以及从事开放共享服务人员和集

体奖励等费用。

第十三条 各使用部门(单位)按照成本补偿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结合同类型大型仪器设备市场技术服务价格,根据大型仪器设备折旧费、材料费和人工费等综合指标拟定收费标准,并报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测试费。

第十四条 集团定期组织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考核评价工作。考核评价对象为纳入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的二级单位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的使用机组。

第十五条 考核评价对二级单位,主要考核组织管理情况、运行使用情况、共享服务成效等。考核评价对使用机组,主要考核开放共享、产出成果、日常管理等。考核评价结果向全校师生公布。

第十六条 学校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作为部门(单位)年度资产管理工作考核以及实验技术与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和



职务(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对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下一年度开放共享基金列支资格和评优资格,并给予严肃处理:

避开开放共享平台,私自测试加工样品或私自收取测试加工费用的;

上报数据时弄虚作假的;

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对于考核评价工作中发现的通用性强但使用率较低、开放共享较差的大型仪器设备,学校有权调拨至其他需要的部门(单位)使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管理办法》(南工校资〔2019〕1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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